煤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規定
鮑店煤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推進平安礦井建設,保障礦區有一個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礦井和諧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通過加強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堵塞各種治安隱患和漏洞,預防或減少各類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確保礦井內部治安秩序穩定。 第三條 影響擾亂礦井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秩序,妨害生產區、生活區、公共場所的安全,侵犯礦山公私財物和職工群眾人身權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不成犯罪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給予行政治安處罰,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我礦管轄的工廣區、辦公區、生活區及相關結合部位;我礦所有職工、家屬、待業青年、學生以及外來人員。 第二章 保衛機構和群防組織 第五條 保衛科是礦井內部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主要職責是: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落實相關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有權制止發生在礦井內部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時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負責“三區”范圍內(即:工廣區、辦公區和生活區)的治安巡邏、“四防”安全檢查和其它治安預防工作,保證礦井良好的生產、辦公和生活秩序。 第六條 礦屬各基層單位、機關科室建立健全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以及治保、調解、幫教等群眾防范組織,重要物資倉庫、材料存放地以及重點要害部位等配備現場看護人員,做好內部治安防范工作,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穩定。 第七條 礦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綜治辦設在保衛科),負責協調、組織、整改、推進礦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平安建設工作,利用多種有效手段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防范措施,不斷提高治安防范工作水平。 第八條 礦成立民事糾紛調解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調解辦公室在家屬委員會),負責各類鄰里、家庭糾紛調解處理工作。調解處置不了的付諸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九條 對重點人口的管理。重點人口及“兩勞”人員、治安危險人員由所在單位采取“結對子”的方式將以上有關人員列為幫教對象,正面引導,實施教育,定期談話,重點監控,確保穩定;保衛科對以上人員登記造冊,全面掌握,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同時,配合公安機關,落實相關監控措施,達到動態控制。對各類精神病人由所在單位和監護人共同負責管理,醫院、保衛科予以配合。 第十條 對外來暫住流動人口的管理。計生辦對所管轄范圍內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建檔立卡;物業管理中心對在我礦出租房屋內經商的外來業主、雇工進行登記造冊,掌握人員狀況;家屬委員會、房管隊對在管轄房屋內居住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掌握情況。 第十一條 對要害部位的管理。 ㈠要害部位(包括生產要害部位、經濟要害部位、重點防火部位)的主管單位對該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制度,相關工作人員要選配政治可靠、作風正派、工作負責、技術勝任的人員擔任,嚴格執行先審后用制度,經過技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㈡保衛科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健全相關檔案資料,落實消防安全、崗位治安安全責任制等各項制度及操作規程,簽定崗位治安安全責任制合同書,定期組織“四防”安全監督檢查,堵塞管理漏洞。 ㈢要害部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因工作需要的須經礦有關領導批準,并做好簽字登記。 第十二條 對爆炸危險物品的管理。 ㈠主管單位要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儲存、發放、使用等許可證制度,及時辦理相關證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鮑店煤礦關于加強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收、發、儲存、使用、回收等相關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㈡從事或涉及爆炸及危險有毒物品作業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技術勝任。必須先審后用,經過技術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儲存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物品的方式、方法、數量必須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規定,并由專人管理。 第十四條 對外來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管理。對外來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管理由基建管理中心牽頭負責,保衛科負責治安安全監督管理。所有外來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礦的一切管理規定。施工單位對自己的工作現場、物資、設備負責,設現場看護專職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施工開始前,有關項目負責人必須到保衛科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簽訂治安安全保證書,并交納5000—20000元的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否則,不準施工。工程完結后如無治安消防問題如數退還。進入工廣區的要辦理臨時出入證。施工單位自覺接受保衛部門的安全檢查,配合做好治安穩定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章所涉及條款的,有礦綜治辦、保衛科依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罰或納入相關考核。 第四章 “三區”管理 第十六條 “三區”是指:我礦管轄的工廣區、辦公區和生活區。各基層單位(科室)對本單位及責任區范圍內的治安穩定工作負責;家屬區防火、防盜以及發生的鄰里、家庭糾紛等,由家屬委員會負責; 單身宿舍區的防火、防盜及治安管理工作,由房管隊負責;礦管轄的各類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由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單位(科室)責任區以外的工廣區、辦公區的防火、防盜及治安管理工作由保衛科牽頭負責。 第十七條 嚴格工廣區門衛管理。以下情況不準進入工廣區,違者給予當事人200元以下罰款: 1. 本礦人員不佩戴礦牌(或出入證)的; 2. 外來人員不登記的; 3. 外來車輛不進行換證的; 4. 兩輪摩托車、農用車、畜力車及無牌照車輛; 第十八條 各類大型貨車進出礦工廣區一律從外環路由礦北門或南門通行,不準由1號東大門通行。本礦客貨以下車輛(包括客貨、皮卡、面包車、小轎車)、大客車可憑保衛科簽發的綠色通行證(A證)由礦東大門出入工廣區、宿舍區。 第十九條 各類車輛出礦時須經門衛人員檢查,車載物資出礦時必須物證相符方可出礦,凡物證不符超出的部分按盜竊處理。不服從門衛人員管理的視情節給予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工廣區內嚴禁住家屬住戶。違者責令限期搬走,并對有關單位負責人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原煤場(包括西煤場、煤泥場)、次煤場分別由煤質發運科、東信公司負責現場管理,保衛科負責對煤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凡違反煤場管理制度的視情節給予500以下元罰款或從治安保證金中直接扣罰。 第二十二條 家屬宿舍區內實行封閉式管理,各小區建立健全管護組織,配齊管護人員。各住戶及其貯藏室嚴格落實安全防火、防盜措施,家用電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亂接線偷電現象。違者給予200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文明戶評比。 第二十三條 家屬區內嚴禁外來大型機動車和叫賣叫買者進入,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