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投資制度
XXXXXXX公司 理財產品投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XXX(以下簡稱公司)理財產品投資業務,有效控制和防范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理財產品”是指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或各類型資產管理機構設計、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按合同約定的收益或產品實際到期的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一類金融理財產品。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理財產品投資”是指決策通過后,投資咨詢部(以下簡稱投資部)、資金信貸部(以下簡稱資金部)及相關部門進行的理財產品投資活動,包括投資前管理、交易實施、投資后管理。 第四條 投資部、資金部均可發起進行理財產品投資活動。 第二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五條 投委會對理財產品投資采取一事一議的審批程序。 第六條 投資部、資金部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決策意見進行投資操作。 第七條 投資部、資金部負責建立交易對手庫,原則上,交易對手庫每年更新一次。公司投資的理財產品必須來自于交易對手庫內的機構。 第一節 投資前管理 第八條 投資部、資金部編寫投資申請,上報投委會。投資申請應對擬投資的理財產品進行充分研究,內容包括理財產品的名稱、金額、期限、投資范圍、預期投資收益率、投資風險等要素。 第九條 稽核部負責審查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合規風險、合同風險等,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節 交易實施 第十條 投資部經理或資金部經理根據投委會決策意見下達理財產品交易指令。 第十一條 理財產品交易指令應以書面形式下達,內容應明確、合理,包括交易時間、產品名稱、投資金額等事項。 第十二條 投資部、資金部交易人員負責執行理財產品交易指令,辦理交易手續,明確投資金額、期限、管理費率、風險和收益預期等關鍵事項。 第十三條 交易完成后,投資部、資金部交易人員將理財產品交易單據流轉至相關部門記賬。 第十四條 投資部、資金部風險監控人員檢查投資申請是否符合投委會決策意見或授權,檢查理財產品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委會決策意見,負責對交易人員的操作進行監督復核。 第十五條 下達交易指令者原則上不具體執行指令。 第三節 投資后管理 第十六條 交易完成后,投資部、資金部應及時向投委會反饋交易結果。 第十七條 投資部、資金部交易人員根據理財產品交易情況形成交易記錄,詳細記載交易時間、產品名稱、金額等事項。 第十八條 投資部、資金部風險監控人員負責將理財產品交易記錄與交易指令進行核對,發現異常及時向部門經理匯報。 第十九條 投資部、資金部交易人員定期與財務部核對數據。 第二十條 投資部、資金部風險監控人員各自負責對理財產品的日常管理(產品資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及時分析和跟蹤理財產品投向、項目進展,若發現異常應及時向投資部、資金部經理匯報。 第二十一條 投資部、資金部各自負責整理保存理財投資業務操作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申請、合同文件、交易單據、信息披露文件等工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投資部定期向投委會報送相關投資報表,同時發送稽核部和財務部。 第三章 資金劃撥 第二十三條 投資部、資金部依據投委會決策意見申請理財產品交易資金。 第二十四條 資金部下達資金調撥指令。 第二十五條 結算部執行資金劃撥,及時反饋資金到賬情況,記錄資金流水。 第四章 風險監控 第二十六條 投資部、資金部交易人員和風險監控人員原則上應嚴格分開,以便相互復核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投資部、資金部應密切關注和分析各自負責的理財產品投向及其進展,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或判斷將出現不利因素,應及時報告給投委會。當已投資的理財產品在存續期間風險狀況出現重大變化時,投資部、資金部應會同稽核部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應急處理方案,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資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稽核部不定期檢查理財產品投資的具體操作情況,并對投資實施動態監控。 第二十九條投資部、資金部應對所保管的理財產品投資交易資料定期歸檔,統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投資部、資金部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