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管理辦法
????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文件 財字〔2009〕001號 簽發人:?? 關于下發《集團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 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 現將《集團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管理辦法》下發給你們,請于發文之日起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集團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管理辦法》 二○10年二月十六日 主題詞:下發 管理辦法 通知 抄報:董事會、 ????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6日印發 (共印19份) ????集團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集團(含????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或“集團公司”)權益,加強集團財務管理,規范和統一會計核算,明確集團委派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職責、權利與工作關系,保證其能有效行使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職能,使集團各項財務制度得以貫徹執行,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環境??有限公司所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下屬公司”或“派駐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團委派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向其下屬公司委派的、對所派駐企業的資產運營以及財務會計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的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等高級財務管理人員。該財務負責人由集團公司直接委派,為所派駐企業經營決策班子成員之一,由集團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職責與責任 第四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必須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識結構,一般要求財經管理類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中級(含)以上職稱,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三年以上同職工作經驗),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 2、必須具有優秀的職業能力: 1)能合理組織會計核算,為股東及經營管理決策層提供真實會計信息; 2)能有效利用企業資源籌集資金,合理組織資金投放、資金籌集和資金管理; 3)能綜合組織財務管理活動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 4)能完成資本經營和稅收籌劃工作; 5)能有效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和風險控制。 3、必須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 1)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具有較好的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 2)思路清晰、思維活躍,能獨立思考,分析能力強,善于調查研究和邏輯判斷,尤其是具有解決問題和預防風險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能理解和認同企業文化,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嚴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五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制定并監督和執行下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組織財務會計核算,審核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分析報告并與下屬公司總經理共同簽署上報;參與下屬公司經濟合同、薪酬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的擬訂和審查。 2、監督和檢查下屬公司財務運作,監控各項財務收支活動并與下屬公司總經理聯合審批規定限額范圍內的經營性支出、資本性支出,對于超越授權權限、違反管理制度的經濟行為應當給予提醒和制止。 3、參與集團公司對所派駐企業考核方案的制定,參與下屬公司經營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4、擬訂下屬公司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資產(債務)重組方案和增資擴股方案,審定下屬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投資計劃、融資計劃,對經集團公司批準的企業重大計劃和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在下屬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下負責企業資本經營和稅收籌劃工作,負責下屬公司審計工作的協調與配合。 6、負責下屬公司財務人員的任用、獎懲和績效考核;組織財會人員培訓,提高財會人員業務水平。 第六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1、對下屬公司簽署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分析報告的真實性與總經理承擔共同責任。 2、對下屬公司預算與決算報告編制的真實性、客觀性、及時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3、對下屬公司各項資產的保全承擔監督責任。 4、對下屬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承擔監督責任。 5、對下屬公司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集團公司各項制度的行為承擔監督責任。 6、對下屬公司的內審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7、對其他職權范圍內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工作原則、工作關系、業務管理和人事管理 第七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原則,在人事關系、經濟關系與監控職責上與所屬公司保持獨立。 1、人事關系獨立。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由集團公司任命,按集團的相關制度進行聘任(所屬公司總經理的親屬不得擔任該企業財務負責人),由集團公司進行直接管理,所屬公司無權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 2、經濟關系獨立。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薪酬由集團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決定,其工資、獎金、補貼、社保等費用由集團公司發放,年終由派駐企業將上述費用統一支付給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期間所發生的交通差旅費等管理費用按派駐企業的制度在派駐企業開支。 第八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接受“雙重管理”,業務上接受集團公司的直接管理與領導,行政上接受所派駐企業總經理的管理與領導,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總經理的經營管理工作。其與派駐企業和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的工作關系如下: 1、與派駐企業的關系: 1)為派駐企業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2)行使業務監督與管理職能時獨立于派駐企業總經理; 3)行政上接受派駐企業總經理的領導; 2、與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的關系: 1)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是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日常管理機構; 2)業務上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的指導與監督; 3)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提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人選并對其薪酬提出建議,可以對當前的財務負責人提出解聘或撤換建議;負責指導和監督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接受其工作述職;負責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考核;負責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審計,當其離職或輪崗時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人事管理,對財務負責人的委派和人事變動有建議權,擬定其薪酬,并按集團公司的決定起草任命、調動或解聘文件;協助財務管理中心對其進行日常工作管理,參與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考核。 第十一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集團公司原則上安排輪換;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辭職需經集團公司批準,并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離職時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束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實行目標管理,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和人力資源部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考核制度進行考核;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在企業文化、職業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訓,保證其能更有效地開展工作,更好地服務于企業。 第四章 工作報告與述職 第十二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必須向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提交下述定期工作報告: 1、財務會計報告;